前一段感情結束的時候,我曾向對方索討對戒的另一只,雖說
是因為看見自己的戒指會想起另一只,怕自己心傷,那是我有感戀
情變調時買的,企圖挽回,回頭再看覺得自己真夠傻,所以想取回
,可說穿了,那時還未放下的自己也是想藉機再多見他一回。

  但另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對戒是我花不少錢買的啊,都分手了
,我覺得幹嘛浪費錢把戒指留在他身邊,真拿回來後,我把對戒放
回盒子裡,始終在我的抽屜深處未再拿出來過,我也沒有因為拿回
戒指省下錢。

  想想,很多時候都是因為覺得自己的給予並沒有帶來情感的延
續,當初的心甘情願,變成最後惱羞成怒的不甘願,所以,以往捨
得給對方的,分手後就什麼都不捨得了,都只想拿回自己手上。

  後來再看這樣的行為,也明白有些時候那都只是藉口而已,其
實,禮物送出了就該視作對方的,不然當初幹嘛送呢?有些東西拿
回來又如何,自己並不會也不能使用,但就是因為不甘願,賭一口
氣也要拿回自己當初付出心意的證據,總覺得丟掉也比給對方用得
好,最讓人過不去的,其實還是分手這件事,其他的作為都只是在
發洩而已。

  再看現在這段感情,我們也互相送對方一些東西,但都在自己
的經濟能力範圍以內,且都是用品,萬一不幸分開了,這回我也不
會向他討回東西,不是因為風度或其他,純粹是因為禮物既出概不
收回,而且拿回來的東西也確實不合我用,我想這次我是真的清楚
,送對方東西的意義是在於自己也願意,而不只是想討對方歡心,
或是表現自己的付出有多少。

  不過,兩段戀情裡幸好都沒有金錢的借貸關係,在我的認知裡
,我有錢時多出一點無妨,大家互相,我不會一塊五毛都斤斤計較
,但我不借錢給情人,也不想供養情人,我會希望對方和我一樣經
濟自主,對我而言,情感裡若有了借貸關係,反而是為難我自己。

  雙方的收入必然有高有低,在範圍內本來能出的數目就不相同
,別說情人之間不分你我,任何自己要做的事都要想到最壞的結果
,拿錢給情人用也論自己是否甘願,說立借據傷感情,但最後混亂
不清只覺得自己付出很多,卻怎麼不見對方有還的意願,似是理所
當然,豈不更悶傷在心裡?又若分手後大可翻臉不認,那只憑良心
沒有證據,要如何追討?

  許多時候分手後還糾纏不清,未必是因為感情牽扯不明,是因
為感情債-感情裡的錢物債,一方想討回,另一方覺得你給了就是
我的,雙方認知不清,便生糾紛,情到濃時不論彼此,情轉淡時開
始切割,情感裡的物品與金錢往來前最好自己想個仔細,以免到最
後有個萬一,一切都是因為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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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