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說出「想分手卻找不到好理由」的人,在我眼裡是無法對情
感負責的,那像是在等對方犯錯,然後理直氣壯說都是因為你不好
所以我們分手,而不是坦承面對自己不愛了的事實,差別在於能不
能承受起說分手的罪惡感,對方犯過便是自己站得住腳,自己提了
分手便是負心人,可提或不提,自己不都已經無心經營?

  結果全是卡在「罪惡感」這點不上不下,無法和情人維持原有
的關係,又不敢說出分手,有的人就用這樣的方式擺冷淡讓對方自
己提分手,這還算有想方法,有的人則是擺爛地拖過一天又一天,
情人覺得平淡無所謂,他則是索然無味又說不出真正的感覺,兩個
人空有「情人」的稱號,心靈卻沒有半點交集,浪費雙方的時間,
換個角度想,說清楚不也為了自己著想?若想有個新開始,也不必
背負前任的陰影,因為自己已將界線劃清。

  當愛情落到「沒有好理由分手」,似乎也沒有繼續下去的必要
,差別只在於其中一方是否有勇氣提出結束,無法為情感負責比坦
白說出不愛了更來得傷人,分手與否沒有什麼「好理由」,只存乎
自己有沒有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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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